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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校園霸凌

認識校園霸凌

        霸凌事件國內外皆有,不僅是校園的問題也是社會的問題。因此,國內外有許多探討與研究,根據資料顯示,學生間的暴力鬥毆行為並不一定就是霸凌。
   
教育部依據修正公布之教育基本法第八條規定,於101年7月26日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並於109年7月21日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其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項說明「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第三條第五項說明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此外,所稱之「學生」係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校園霸凌事件均應經過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學校應組成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以校長為召集人,其成員應包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查、確認、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小組成員,並應有學生代表

   校園霸凌事件存在於校園內外,同學對霸凌個案的瞭解較老師及家長更多,霸凌行為若不及時遏止,對受凌者、旁觀者、甚至霸凌者身心發展影響鉅大。因此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應加強法治教育、生命教育、人權與性別平等教育,同時向學生及全體教育人員加強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宣導,包含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學生霸凌行為的法律責任以及霸凌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之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涉及身心虐待之行為當事人、學校教育人員均訂有規範,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老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而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與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懲處。
  同學遭受校園霸凌,應鼓勵受凌者及旁觀者勇敢說出來,可以向導師、家長反映;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向教育部(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或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或是向其他管道(警察、好同學、好朋友)述說。

學生間的霸凌行為與一般偏差行為都是需要我們重視並解決的問題,尤其霸凌行為對於學生身心發展有極大影響,因此疑似霸凌個案均須積極處理,校園霸凌的預防及處理刻不容緩。

 

教育部防制霸凌專區:教育部防制校園霸凌專區 (moe.edu.tw)

教育部防制校園反霸凌專線1953陪你勇敢,不再旁觀

彰化高商防制霸凌專線(04-7270015)

彰化高商防制霸凌信箱 life@chsc.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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