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商學生考試規則
103年8月27日 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3月10日 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校學生參加各種考試均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之。
二、考試期間起訖除因停電或有特殊需要外均以按電鈴為準。
三、每節考試須按時到場,凡遲到逾十分者,不得入場應試。
四、每節考試時間未達三十分鐘,不得繳卷離開考場。
五、考試時,課桌椅內外不得放置書籍簿冊書包等物品。
六、同學應考跨科選修科目及參加補考時,必須將學生證放置桌面左上角,供監考教師核對用。
七、試題發出後,除油印不清,得舉手後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
八、考試時應將班級、座號、姓名先行填好,然後作答。如繳卷後發現有未寫姓名之試卷,其成績得由任課教師扣除百分之十。
九、考試時行動通訊裝置(例:行動電話、耳機、智慧型手環、智慧型手錶或智慧型眼鏡等穿戴式裝置)不得攜至座位,
違者以違規扣分處理。考試時不得有窺視、交談、夾帶、傳遞、或使用行動通訊裝置、代考等舞弊情事,
違者該科零分,並記大過乙次處分。(攜至座位者扣該科成績10分,攜至座位並發出聲響者扣該科成績15分)
十、考試時應依照規定時間並聽從監考老師指示繳卷,逾時不收。
十一、未繳卷者不得藉故外出,已繳卷者,須立即離開考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談話。
十二、考試除因公、因病(請附醫療院所診斷書)、遭遇親喪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外,一律不准請假。需請假者,
當天應以書面或電話知會導師或輔導教官,並應於三天內辦妥請假手續,准假者另依規定參加補考。
十三、考試時須遵守試場規則,保持肅靜,注意秩序,服從監試教師之指導。
十四、考試期間,請將靠走廊窗戶打開,書包於教室走廊排列整齊,以利巡堂。
十五、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