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109年10月22日 學生班級代表大會提案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學生自治會(統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一、培養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法治觀念與風度。
二、加強學生與學校各班級間的聯繫,以增進團隊精神及校園和諧。
三、推動各項有關學生學校性活動,充實校園生活。
四、培養積極、愛護團體、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及辦事能力之人才,提高學生合群自治精神、增強服務能力、培養領導才能,樹立優良校風。
第三條 本會輔導單位為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務處訓育組。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權利。
二、辦理學生自治事務。
三、暢通師生間意見交流管道。
四、協助辦理各項校園活動。
本會代表全體同學在校內推動各項自治活動,非經代表會決議及學校核准,不得以團體或個人名義對外活動行文。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凡本校在校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透過班代大會提出議案。
四、通過本會所設溝通管道表達意見。
五、每一學期至少召開一次由班代向學校各處室直接溝通之會議。
第七條 會員之義務
一、繳納會費,如未繳納會費,得於本會辦理活動給予收費上差別待遇。
二、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各項決議案。
三、協助執行本會支付之任務。
第三章 班級代表大會
第八條 本會置班級代表大會(簡稱班代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
第九條 班級代表(簡稱班代)
一、由班上每學期推選擔任,代表班上會員出席班代大會,任期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二、班代於班代大會中享有發言權、免責權、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行使本會幹部任命同意權。
四、班代有協助執行協議、溝通、傳達及在班會中作會務報告之義務。
五、若班代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應於會議前向本會登記,並由該班副班長暫代之。
六、班代表現盡職者,由本會提請該班導師於學期末獎勵;若班代怠職者,經導師認可後,應予以懲罰,並於班代大會中罷免之,該班另推選適當人選遞補缺位。以上獎懲均比照班級幹部獎懲辦法。
第十條 班級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組織章程。
二、議決本會會費收取數額及方式。
三、議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決算。
四、監督本會行政部門之工作。
五、提供本會會長或代表參與學校相關會議意見及聽取報告。
六、選舉、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
七、其他本會組織章程由班級代表大會議決事項。。
第十一條 班級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
議長由班級代表互選產生,應採無記名投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班級代表大會;副議長由議長當選後提名,經大會同意後任命之。
議長經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議,過半數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改選。
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或缺位時,由副議長代行其職權,正副議長皆缺位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第十二條 班代大會之召開進行
班代大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班代大會議長召集並主持,全體班代參加,本會會長、副會長與各組組長列席,並提工作報告。
第十三條 臨時會議之召開
臨時會議於本會會長認為必要,或經班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十四條 班代大會之決議,以班代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十五條 會議之報備
會議之召開應向學務處報備,並請輔導單位師長列席指導。
第十六條 大會決議不得逾越我國現行之教育行政決策及校園倫理。
第十七條 會議記錄
每次班代大會結束,應於二週內公佈會議記錄。
第十八條 會議之請假
每次會議班代均須出席參加,無故缺席者,記予警告乙次,無故缺席達兩次以上者,取消其資格並公布之,其處罰見本章程第九條第六項,請假手續須於會次向會本部登記完畢,逾期無效。
第四章 行政部門
第十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任期一年,對外代表學生會,對內領導幹部處理會議及參與學校相關會議。
置副會長一人,襄贊會長處理會議。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由班級代表大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移交
一、本會改選後,原任會長應將各項工作、財務會章及一切應辦之移交手續,於選竣後一週內造冊移交。
二、新任會長由學校發給當選證書,並宣誓:「余謹以最慎重的態度,向全體會員宣誓:本人必謹守(學生自治會)章程,盡忠職守,不負同學期望, 如違誓言願受嚴懲,宣誓人○○○中華民國○年○月○日。」
三、新任會長應於移交後兩週內,將幹部名單詳填兩份,一份送學務處,一分自存。
第二十二條 會長之職權
一、學生自治會會長對外為學生代表,對內統籌規劃本會一切事務,協調督促各組工作。
二、任命、解任學生會幹部。
三、要求召開班級代表大會或臨時會。
四、於每次大會率領各組幹部列席報告並接受詢問。
五、正副會長開會時,若在校必要出席會議。
六、得代表會員參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之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會務。
二、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三、負責本會各項培訓工作。
四、得代表會員參學校公共事務與相關會議。
第二十四條 任期
一、正副會長任期均為一學年。
二、如有必要,正副會長於上任二個月後才能提出辭職或被罷免。
三、若會長因故辭職或被罷免,由副會長擔任,至會長屆滿為止,副會長之缺位於班代大會中由二年級學生代表產生以接任。
四、若正副會長皆遭罷免或辭職,由班級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應舉辦會長之補選;如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二十五條 正副會長之辭職
一、正副會長若有不負責或行為不檢情事,由五分之二以上班代連署,提出具體證明,召開臨時大會提出罷免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投票,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罷免。
二、正副會長若因故提出辭職,須經全體班代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辭職。
三、新任正副會長之產生,得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行政部門設以下各組:
一、秘書組:協助會長、副會長綜理會議,維繫日常會務正常運行。負責展覽、演講及各項活動之聯繫工作。
二、文書組:負責印發開會通知單及各項會議紀錄之謄寫與存檔。針對全校性重大議題進行問卷調查,並公佈統計結果。
三、活動組:負責康樂、體育、各類慶典等動態活動之策劃與場地維護工作。
四、文宣組:負責(學生自治會)海報設計、宣傳、製發活動邀請卡、節目單等有關事項,全力配合各組。
五、公關組:對外對內建立彰良好形象,負責聯絡他校之學生組織,吸收其寶貴經驗。
六、學權組:負責選舉事務、促進學生權利的落實、學生自治的推廣與學生意見的交流,並維繫師生間良好意見交流管道。
七、總務組:負責(學生自治會)財務收支、經費編列及各項財物管理。
前項組織如有增減需求,得由會長咨請班級代表大會同意後變更,變更期間至該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十七條 前條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二人、組員若干人,由會長任命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參與學校相關會議代表選任方式及代理機制,由班代大會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行政部門幹部會議
會長可視會議需要向學務處報備後召開幹部會議,討論各項活動之規劃,編列學生自治會之預算,以便提交班代大會討論決議。
第五章 經費及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行政部門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班代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第二學期班代大會定期會議提出年度會務報告及經費決算。
第三十二條 會費之收取數額及方式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本會會員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含休學、轉學、自願退學等),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退費,退費細則由行政部門另定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本會行政部門決議,向班代大會提議,經班代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班代五分之一提議,班代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 本組織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班代大會通過,經會長公布後施行,變更時亦同,應報請學校備查。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自治會選舉及罷免辦法
109年11月19日 學生班級代表大會提案通過
113年10月8日 學生班級代表大會提案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依據「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第二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國立彰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各學生自治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如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如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四條 本會選舉罷免事務由選舉罷免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負責辦理。
選委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設置選舉委員(以下簡稱選委)五人,由學生會長任命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第五條 學生會選舉罷免事務應設立選舉罷免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選監會)負責監督。選監會設置選舉監察委員(以下簡稱選監委)五人,由各班班級代表相互推派產生。
選監委得列席選委會會議,選委會不得拒絕。
第六條 候選人不得擔任與票務相關之選委會職務及選監會職務。
選委及選監委立場應公正,不得從事助選、妨害投票或其他影響選舉罷免公正之行為;亦不得於選舉後擔任該屆學生會幹部。
選委會職務與選監會職務不得重複擔任。
第三章 正、副會長選舉
第七條 凡本校在籍學生皆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八條 會長、副會長採搭配方式共同競選。
第九條 凡學生會會員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均得登記為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候選人:
一、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期間為本校高二學生。
二、家長同意。
三、具高度服務熱忱者。
第十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表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超出範圍之部分,選委會應不予刊登。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候選人家長同意書。
前項表件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二項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銷。
第十一條 候選人(含助選員)從事競選活動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妨害上課秩序。
二、於規定期間外從事競選活動。
三、期約、賄選。
四、對選舉相關人員、學校、社團、學生會、班級等有惡意謾罵、中傷或毀謗。
五、其他妨害選舉之活動。
六、假造生涯資歷。
七、藉選舉違反校規。
八、其他違反道德之情事。
違反上述相關情事時,經由檢舉後,由班級代表大會調查屬實時,依其事件嚴重程度處予『公開道歉』、『校規處分』、『取消候選人資格』等處分。
第十二條 候選人得以展開為期七天之競選活動(公辦政見發表會、各班拉票、海報張貼等),假日順延,競選活動應於投票前一天放學時結束,起迄時間由選委會公告之。
第十三條 宣傳品應交由選委會及學務處訓育組審查,張貼地點,應依學務處訓育組規劃於指定地點張貼。
第十四條 投票日之投票所之設置由選委會規劃,並公布在選舉公報上。
第十五條 投票日當天投票工作分組由主任委員協調分配。
第十六條 選舉人應憑本人之身份證、健保卡、學生證、駕駛執照領取選票,並簽名存證。
第十七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當選條件:候選人所得票未達以下標準者,視為無效,應於選舉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完成重新辦理選舉投票。
一、三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二、二組競選時,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
三、一組競選時,應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所得票數應達有效票數之百分之四十五。
第十八條 學生會正副會長補選應於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其任期至原屆滿為止。
第十九條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之罷免,得由全校任一會員代表向學務處訓育組提出罷免填寫罷免理由書(如附件一)並召開班級代表大會討論此案;但就職未滿二個月者,不得罷免之。
第二十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為會長、副會長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經班級代表大會之班級代表五分之二以上連署提議、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投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宣告罷免案成立。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日內,班級代表大會應將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送回學務處訓育組。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罷免案未通過三個月內不得再提起。
第二十三條 罷免案經會員人數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罷免案經投票後,學務處訓育組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笫五章 正、副會長罷免後補選
第二十四條 會長於第一學期中受罷免時,由副會長擔任,至會長屆滿為止,副會長之缺位於班級代表大會中由二年級學生代表產生以接任。
第二十五條 會長及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學生班級代表大會議長暫行代理會長;如於第一學期中缺位,應舉辦會長之補選;如於第二學期缺位,則由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之修改應依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會行政部門決議,向班級代表大會提議,經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二、由班級代表五分之一提議,班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班級代表大會通過後,並經會長公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應報請學校備查。
附件一
罷免理由書
提案班級 | 姓名 | 座號 | |||||
理由:(請詳細說明) | |||||||
連署: |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班 級 | 班級代表姓名 | ||||
訓育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
更新時間:2024-10-09 15:39:44|點閱次數:3520